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81********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05民初2549号
案号
(2021)鲁0305执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建华、张丹向原告郭玉生偿还加油款948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建华、张丹向原告郭玉生赔偿经济损失,按月1.5%的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胡建华、张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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