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魁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2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2民初735号 |
案号 |
(2017)苏0722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庆余、周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2.168%计算,罚息按年利率6.084%计算,均从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相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魁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庆余、周宁拥有(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庆余)的苏G85521号徐工牌吊车(发动机号码09040138208)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庆余、周宁、上海魁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三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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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增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682248942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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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577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