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6********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6民初5250号 |
案号 |
(2021)浙0326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赵东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448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 2017年 10月 30日为 210252.78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 2017年 10月 31日起按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还款3之日起);二、驳回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