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红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22********1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2民初746号
案号
(2021)浙1022执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三门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梅红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息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复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梅红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梅红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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