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4********1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011民初3975号
案号
(2021)川1011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执行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51593.04元;2、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利息按(2018)川10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利息按借款余额51593.04元,月利率1.55%计算,自2017年11月0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利息暂计为27562.00元(已扣减已收取的利息和滞纳费共1410.95元);3、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945元,案件受理费569元,保全费668元;(1、2、3项暂合计82337.04元)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等相关费用;5、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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