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6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02民初1506号 |
案号 |
(2021)冀1002执恢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被告田利偿还原告滕正礼借款18.5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17日起,以18.5万元为基数,按开庭之日2020年9月1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额。二、驳回原告滕正礼其他诉讼请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被告田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暂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田利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