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1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7民初2820号
案号
(2018)苏0117执2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京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借款本金4889254.95元,利息、复利、罚息合计300162.63元,共计5189417.58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按照双方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11日起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清偿日止;二、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马志刚、黄妹香、陈斌、马志红对南京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恒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马志刚、黄妹香、陈斌、马志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27
发布时间
2019-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0117执2393号
立案日期
2018-11-27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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