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1********8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2民初4030号 |
案号 |
(2021)京0102执4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3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43499.14元,以及2020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彭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