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峰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31********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4146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霍峰丽、张亚卿尚欠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衡俊发水产经销部货款103939元。二、对上述款项,被告霍峰丽、张亚卿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3939元,共计103939元。三、如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同时二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霍峰丽、张亚卿负担,二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