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峰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31********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4146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霍峰丽、张亚卿尚欠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衡俊发水产经销部货款103939元。二、对上述款项,被告霍峰丽、张亚卿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8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3939元,共计103939元。三、如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同时二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霍峰丽、张亚卿负担,二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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