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4民初15563号 |
案号 |
(2020)沪0114执7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代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支付价款86,652.27元;一、被告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代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支付通讯费341.13元;二、被告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代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偿付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652.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唐从华、被告潘军、被告邓文莉、被告盐城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潘峰的上述第一、二、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从华、被告潘军、被告邓文莉、被告盐城市恒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峰追偿:五、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潘峰的上述第一、一、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峰追偿;被告李俊峰应对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俊峰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华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科代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