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6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台天刑初字第字第30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龙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5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彭培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6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欧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四、被告人龙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五、被告人龙金华、龙峰应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7180元,被告人彭培民、被告人欧江平分别对其中的人民币280元、69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金华的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彭培民的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被告人欧江平、龙峰的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