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3********6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天刑初字第字第30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龙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5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彭培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6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欧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四、被告人龙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五、被告人龙金华、龙峰应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7180元,被告人彭培民、被告人欧江平分别对其中的人民币280元、69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金华的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彭培民的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被告人欧江平、龙峰的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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