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隆民初字第02836号 |
案号 |
(2018)冀0825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58 627.13元及利息172 578.35元。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在2016年11月前其已完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0 000元、以房抵顶工程款的逾期利息746 666.6元,合计 946 666.6元;三、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停工造成的人工、机械等项损失520 000元及因未按期拨付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500 000元,合计1020 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899 元,由原告负担19 850元,由被告负担31 0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鉴定费110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秉会 审 判 员 徐 杨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825执122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1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43921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692068144E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