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福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7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3520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福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代偿款37,126.6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126.6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福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费1,632.3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78.5元,由被告李福义负担4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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