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树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11民初101号
案号
(2017)辽0411执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谢、陶婷婷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150,953.59元(截止2016年9月21日)、逾期利息(以9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照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9%计算至还清本利之日止)。二、被告抚顺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祝树文、祁红星、付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逾期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470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时间
2017-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辽0411执964号
立案日期
2017-07-12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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