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1********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602民初8097号
案号
(2018)闽0602执1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纪军、被告王延辉、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斌借款1378901.4元,并从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孙纪军、被告王延辉、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律师费3623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4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三被告负担1759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时间
2018-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闽0602执1404号
立案日期
2018-07-06
执行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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