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丰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6********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3313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丰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3633.4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其中3966.68元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3966.68元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陈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被告陈丰强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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