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6********3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刑初1164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6)晋0106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魏福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魏福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之前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43 年9月7日止。)三、被告人魏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43年9月7日止。)四、被告人魏爱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高美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六、被告人梁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岳其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张书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九、被告人杨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十、被告人赵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周虎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十二、被告人李小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三、被告人胡雪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四、被告人胡保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五、被告人赵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十六、被告人刘智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 年9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十七、被告人赵克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1 年6月21日止。)十八、被告人王云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九、被告人刘利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十、被告人韩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一、被告人李龙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 年8月18日止。)二十二、被告人胡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三、被告人宋丽亚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商家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五、被告人魏意轩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六、被告人闫顺泰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十七、责令被告人魏磊、魏爱琴、赵鑫、杨彪、周虎林共同退赔给福弘渣土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7248.78元;责令被告人魏磊、杨彪、赵鑫、赵勇共同退赔电费损失人民币3683.58元、改造费用人民币24053.61元,合计人民币27737.19元,发还给太原市供电公司;责令被告人魏磊、杨彪、赵鑫、赵勇共同退赔双塔景区倾倒渣土的清运费人民币2553495.12元,发还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责令被告人魏福林、魏磊共同退赔山西国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租金、物业、水电暖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317333元;责令被告人魏福林退赔山西国腾房地产开发公司赃款人民币120万元;责令被告人魏福林、魏爱琴共同退赔山西得宇房地产开发公司赃款人民币15万元;责令被告人魏福林、魏爱琴、岳其虎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2040493.52元,发还给太原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30万元、发还给太原晋泽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1740493.52元,被告人魏爱琴退赔其中的人民币77万元;责令被告人魏磊退赔太原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0万元;责令被告人魏福林、魏磊、宋丽亚退赔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委会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责令被告人胡亮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高美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魏爱琴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胡保忠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小兵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胡雪丽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商家静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委会。二十八、责令被告人魏磊、赵勇向山西顺泽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各员工退赔工资共计人民币94350元(员工名单附后-附表1)。二十九、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没收(财产清单附后-附表2),其中已办理查封手续的车辆,由原侦查机关扣押到案后,予以没收。对由被告人宋丽亚所有的车辆,以及轮候查封的其名下房产,以能够实现的价值,抵顶其应退赔的款项。三十、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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