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0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民初398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鑫、向思才、万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茂林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继续按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帮助向思才、万利清、向鑫偿还银行贷款赎回抵押门市的协议》执行,即以该门市租金收益按协议比例分配后作为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在该门市灭失或者发生其他情形致不能以租金收益抵作借款利息时,三被告按月利率0.45%向原告万茂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向鑫、向思才、万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正平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继续按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帮助向思才、万利清、向鑫偿还银行贷款赎回抵押门市的协议》执行,即以该门市租金收益按协议比例分配后作为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在该门市灭失或者发生其他情形致不能以租金收益抵作借款利息时,三被告按月利率0.45%向原告万正平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三、被告向鑫、向思才、万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政伟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继续按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关于帮助向思才、万利清、向鑫偿还银行贷款赎回抵押门市的协议》执行,即以该门市租金收益按协议比例分配后作为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在该门市灭失或者发生其他情形致不能以租金收益抵作借款利息时,三被告按月利率0.45%向原告万政伟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920元,由被告向鑫、向思才、万利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向鑫、向思才、万利清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