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2********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04民初3407号 |
案号 |
(2021)川0704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颜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垣锡劳务费3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劳务费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颜兵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颜兵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