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6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04民初3407号
案号
(2021)川0704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垣锡劳务费3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劳务费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颜兵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颜兵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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