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9********6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0826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2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森梵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超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潘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梵峰工贸有限公司租金191,530.56元; 三、被告潘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梵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5,932.50元; 四、被告潘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梵峰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72,18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60元,由被告潘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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