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02********5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5364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8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孙金根对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000,000元、期内利息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4,666.67元的破产债权;二、被告房娟、刘淑云对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1,000,000元借款本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房娟、刘淑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娟、刘淑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诉讼费20,664元,由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房娟、刘淑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