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5********0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2民初3499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杰、罗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黄明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4100元。由刘杰、罗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