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4********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3民初4923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恢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至被告全部还清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二、被告崔波支付原告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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