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党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7********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23刑初91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郑双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27日折抵刑期27日,即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党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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