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1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民终1067号 |
案号 |
(2018)鲁0321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李钢、被告淄博庆钢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永祜借款利息60万元;二、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张玉宁、淄博卡森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圣智实业有限公司、陈加生、舒俊、高延秀、韩克华、黄波、陈克河、翟焕翠、陈瑶、董心平对上述两项支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李钢、原审被告淄博庆钢安装有限公司偿还被上诉人毕永祜借款本金22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审被告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张玉宁、淄博卡森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圣智实业有限公司、陈加生、舒俊、高延秀、韩克华、黄波、陈克河、翟焕翠、陈瑶、董心平对上述第一、三项支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陈加生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 000.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上诉人毕永祜承担983.00元,上诉人李钢、陈加生,及原审被告淄博庆钢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张玉宁、淄博卡森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圣智实业有限公司、舒俊、高延秀、韩克华、黄波、陈克河、翟焕翠、陈瑶、董心平承担34 0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 475.00元,由被上诉人毕永祜承担2 175元,上诉人陈加生承担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