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4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8民初6731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超、于自强、杜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永贵履约保证金100 000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于超、于自强、杜江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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