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4民初3829号 |
案号 |
(2021)川0504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开平、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新宇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开平、邱小平共同负担(该笔费用原告章新宇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