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02********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91民初186号 |
案号 |
(2021)冀1091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东浩借款58000元及自2019年4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王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u2711的大众途观汽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未进行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二、被告潘杰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东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300元,由被告王芳、潘杰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