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瞿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7********5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125民初4068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纳新、瞿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建华返还资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4月29日之前为3万元,2016年4月29日之后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张纳新、瞿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浠水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纳新、瞿慧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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