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义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2828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恢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义武偿还原告骆葵借款4000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骆葵计付利息,被告刘银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刘义武偿还原告骆葵借款10000.00元。三、被告刘义武偿还原告骆葵借款180000.00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骆葵计付利息,被告刘银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原告骆葵已预交,由被告刘义武、刘银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