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3********3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8民初69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恢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峰华、毛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邹国秀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邹国秀已预交,由被告张峰华、毛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