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小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4********6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624民初1400号
案号
(2021)鄂0624执恢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汉锋、邓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星房屋装修款40000元,并从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457元,合计1257元,由被告张汉锋、邓小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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