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32********0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932刑初120号
案号
(2020)云2932执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施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25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执行的刑期 年 个月日, 即自 2020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罚26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焕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2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郑灿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永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杨镇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张耀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28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赵松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1-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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