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2********0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09民初1500号 |
案号 |
(2017)渝0109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舜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偿还9 176 311.48元,截至2016年2月2日罚息357 607.79元、复利3407.40元,合计9 537 326.67元;二、被告重庆舜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的罚息和复利,该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直至利息付清为止;三、被告重庆舜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律师费90 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戴平、黄虹对重庆舜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前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 561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公告费1760元,合计85 321元,由被告重庆舜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戴平、黄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7-04-13 |
发布时间 |
2018-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