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信丰一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8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1759号
案号
(2018)赣0722执1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信丰一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93845.82元及利息9875.91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世伟、曹阳对信丰一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赵世伟、曹阳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信丰一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30元,由被告信丰一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世伟、曹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1-23
发布时间
2018-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世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688503932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集友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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