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黎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4487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连生、娄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70819.65元、截止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5523.56元、罚息207.67元和复息140.34元;二、被告王连生、娄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的罚息(以实际应偿还但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计算)和复息(以实际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计算);三、被告王连生、娄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和复息(以实际尚欠利息为基数)(罚息利率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170个基本点上上浮50%确定);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收取3834元、保全费1403元由被告王连生、娄黎艳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