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1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小民初字第04291号 |
案号 |
(2018)晋0105执2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道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该款项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山西道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先锋路安汽车装潢维修服务部、山西慧通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刘雨飞、陆春霞、咸峰、夏红、吕辉、房荣荣、邓晋飞、刘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邓晋伟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道夕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先锋路安汽车装潢维修服务部、山西慧通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刘雨飞、陆春霞、咸峰、夏红、吕辉、房荣荣、邓晋飞、刘静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