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西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西执字第00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国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三、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国支行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江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西国昌特种服装有限公司、陈田华、龚荣春、周文平、魏水林对上述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30元;由被告王勇、江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西国昌特种服装有限公司、陈田华、龚荣春、周文平、魏水林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4-03-06
发布时间
2014-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4)西执字第00162号
立案日期
2014-03-06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6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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