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25民初1091号
案号
(2021)川1725执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魏刚、罗向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延菊借款本金534.7万元;并由被告魏刚、罗向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次借款之日起向原告周延菊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延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29元,由被告魏刚、罗向阳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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