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7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1民初1475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1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877,16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0.5%的月利率,以173,753元、703,414元为计息金额,分别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7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先有彬、马超英对被告邓超上述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04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04元,被告邓超负担1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