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7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1民初1475号
案号
(2020)川0521执1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877,16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0.5%的月利率,以173,753元、703,414元为计息金额,分别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7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先有彬、马超英对被告邓超上述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404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04元,被告邓超负担1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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