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恢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庄礼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严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