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8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21民初1589号(2020)辽13民终2239号
案号
(2021)辽1321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海珍、田中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恒博人民币93,994.52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张恒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梁丙青、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恒博人民币94,026.93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张恒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恒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恒博承担128元,被告郭海珍、田中国共同承担2,029元,被告梁丙青、李楠共同承担2,0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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