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8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民初1589号(2020)辽13民终2239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海珍、田中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恒博人民币93,994.52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张恒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梁丙青、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恒博人民币94,026.93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张恒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恒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恒博承担128元,被告郭海珍、田中国共同承担2,029元,被告梁丙青、李楠共同承担2,0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