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文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03********0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2民初256号 |
案号 |
(2019)鲁0212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号为AA13010118CCX《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号为AA13010118CCX《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具体见附表)。三、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441000元。四、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二项所涉租赁物与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通过司法程序将租赁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三项债务,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三项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第三项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五、被告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鹏、邓黎、李清利、刁文静对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鹏、邓黎、李清利、刁文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709元,由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鹏、邓黎、李清利、刁文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