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1760(2016)赣0103民初1760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 000 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律师费30 000元,减半的案件受理费27 970元,由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 000 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利率1.5%计算,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止),律师费30 000元,减半的案件受理费27 970元由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他被告自愿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还款优先用于偿还本金; 四、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以其租赁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的房产(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319号)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上述款项; 五、被告熊来水、彭细阳以其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乡湖坊村房产(房产证号4.5.96-5.01.12字第9569号)拆迁款优先用于偿还上述款项; 六、被告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宜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的应收工程结算收入优先用于偿还上述款项; 七、若优先执行上述四、五、六条中的某一还款来源全部清偿了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清偿之日起,被告在本调解协议中用于还款来源的物产权、收益权无条件收回。 案件受理费55 940元,减半27 970元,退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6-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赣0103执932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579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