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03民初933号,(2016)闽01民终3842号 |
案号 |
(2018)闽0103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清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胜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00元,由被告朱清风、被告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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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菊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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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镜湖巷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