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8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涧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涧执字第00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涧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不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不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几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5-04-24
发布时间
2015-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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