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4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詹勇、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朝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6000元;二、被告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朝清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1、30万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月利率2%;2、30.6万自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朝清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0.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在欠付工程款1499852元范围内对原告工程款60.6万元及利息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朝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詹勇、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