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明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1********0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4407号
案号
(2017)川1321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住宅房(预)购销合同》;二、被告左明鑫、鲜裕林自愿在2016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许正清购房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从2013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许正清自愿不要求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四、原告许正清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时间
2017-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川1321执482号
立案日期
2017-02-27
执行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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