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4********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5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1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县盛世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给付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8.083333‰计算的利息590083.31元,以上合计6590083.31元。并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8.083333‰基础上上浮50%计算给付罚息。二、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纪磊、纪晓娜、孔繁勇、纪波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纪磊、纪晓娜、孔繁勇、纪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滦县盛世昆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30元,减半收取计28965元,由被告滦县盛世昆仑商贸有限公司、滦县金圣伦矿业有限公司、纪磊、纪晓娜、孔繁勇、纪波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