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一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3********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06民初579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一香、刘劲松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消借第1018024059号《[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谢一香、刘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7440元、利息1235.56元,合计108675.56元,并支付以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 ; 三、被告谢一香、刘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84元; 四、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谢一香、刘劲松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食品城b栋6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345号)就上述第二、三项中未清偿债务及实现抵押权所需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谢一香、刘劲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谢一香、刘劲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